1932年创立于丹麦的乐高,在玩具界已经属于“T0”级别的水平了。乐高不仅拥有数量众多的ip,与漫威超级英雄、哈利波特、星球大战等知名ip都有合作,截止至2021年,乐高已有89年的品牌历史,成为了一代又一代人的玩具记忆。但不知曾几何时,在中国出现了一个名叫“乐拼”的品牌,开始模仿乐高的产品与商标。
(左:乐高 右:乐拼)
案情简介
2020年,打着“乐拼”名号大肆生产假冒侵权“LEGO”拼装玩具的团伙落案,该团队在2017年9月到2019年4月不到两年的时间内,非法生产销售634种型号的侵权商品,合计金额超3亿人民币。
(上:乐拼 下:乐高)
上海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终身判决,多位当事人被处刑罚,罚款超9000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侵权方赔偿乐高300万,双方不服均提起上诉。据4月1日广东高院微博,二审法院对乐高公司提出的赔偿主张予以全额支持,改判“乐拼”赔偿“乐高”相关经济损失3000万元。
美致公司复制乐高玩具持续时间久,侵害乐高公司8个注册商标和1个具有一定影响的商业名称。该公司负责人李某还指使他人注册系列侵权商标,组织工厂进行生产,在美致分公司经营场所、广州国际玩具及模型展览会所等实地陈列、大量销售,还通过邮件、公司网站、微信公众号,以及发展代理商等多个渠道进行宣传、销售。
亮点解析
不少人仍对侵权行为存在着这两个比较常见的误区,一是认为商标侵权判罚金额高,版权侵权判罚低,二是认为侵犯知识产权不会被判刑,下面橘豆结合此次案例给大家分析下:
误区一:认为商标侵权判罚金额高,版权侵权判罚低
版权侵权的获利金额是影响判罚额度的主要因素,也与被侵权品牌知名度有一定关系,版权侵权的判罚金额与案件类型无关。
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法定最高赔偿额是300万元(新法已改为500万元),如需在法定最高限额300万元以上确定赔偿额,乐高公司应当提交证据证明美致公司等关联公司因侵权获利达到3000万元或者其因侵权获利明显超过3000万元。
依据淘宝提供的“乐拼”商品销售数据,合理推定侵权产品的销售金额超过5亿元。经参考相关行业利润率合理估算,所涉侵权产品的整体获利应远超1.6亿元。因此,乐拼获利金额远超法定赔偿上限300万元,不适用于本案法定赔偿来确定本案判赔金额,远高于乐高公司的诉讼请求,据此二审法院全额支持了乐高公司关于3000万赔偿金额的诉讼请求。
(图源:021视频)
误区二:认为侵犯知识产权不会判刑
要注意侵犯版权的获利金额较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话是会被判刑的!乐高公司总部在丹麦,其产品版权受《伯尔尼公约》和我国法律保护。
对于行为人明知制造者或经销商制造、销售的是侵权复制品,仍采购并予以销售,应认定行为人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对于行为人参与、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犯罪,只是在分工上处于销售环节,则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共犯。
李某等人的行为均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且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考虑到本案不仅给乐高公司的商誉和经济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还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依法应予严厉惩处。
(图源:021视频)
橘豆点评
“乐拼”侵犯乐高著作权犯罪案的终审裁判,充分反映了著作权刑法保护是我国著作权执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力证明了我国刑罚对情节特别严重的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打击力度。
乐高的积极维权取得积极胜利,对业内企业的维权有很好的激励作用,对玩具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政策、司法、执法有很好的借鉴意义,也相应提高玩具行业协会、玩具厂商、渠道商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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