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看到下面这张图——黑人蚊香。你一定会下意识疑惑,难道黑人除了卖牙膏、漱口水等口腔清洁用品外,还卖蚊香了吗?事情并没有那么简单!
其实"黑人蚊香"与"黑人牙膏"并没有任何联系,他们之间还有过一段长达10多年的纠葛,并且"黑人蚊香"厂商因为使用这枚“黑人”商标,触怒了黑人牙膏的厂商好来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来公司”),而被诉上法庭。
案情回顾
好来公司是“ 黑人牙膏”作品的著作权人,该美术作品由自然人亚 美·瑞拿设计完成,好来于1990年受让取得该作品的著作权,品牌发展至今,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从1988年开始,好维公司(好来关联公司)在中国开始陆续注册"黑人"和"DARLIE"等文字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第30类、第21类等主要以牙膏、牙刷、清洁用具等,而对其余类别上的商标没有注册。
正因如此,让广州黑人公司便有了可趁之机。广州黑人公司2002年分别在蚊香、纸巾等商品类别上申请了多件商标,商标标志与“黑人”品牌的图形商标几乎完全一致,只是在底纹和颜色上略有差异。
维权之路
这10多年之间,好来公司并非与广州黑人公司“隔空斗法”,还多次采取诉讼手段与其对簿共堂。2010年,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诉争商标的复审请求作出裁定,核准诉争商标注册。随后,好来公司便向法院提起商标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判决结果均为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原裁定。
后来好来公司想申请其商标无效,但因商标是注册在不同类,于是上诉被驳回。商标被抢注,这可是大问题,好来公司自然不会罢休,既然商标法不能维权,那就在著作权上下手。
2014年,好来公司起诉称,被告未经授权将被诉侵权图案申请为注册商标,生产带有被诉侵权图案的蚊香等产品,其行为涉嫌构成著作权侵权。而被告则辩称其对被诉侵权图案的使用并非对作品的复制、传播,是合法使用注册商标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相关证据无法证明好来公司是被诉侵权团的著作权人,驳回了好来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中,法院认为好来公司有形成证据链的关联证据证明图形的著作权,而黑人公司并无证据推翻,足以判断引证图案著作权归属于好来公司。
小编点评
在此次“黑人”案件中,有两个地方需要引起大家的注意,橘豆在这里详细分析下:
(1)企业应提前做好知识产权布局
好维公司主要在包含牙膏等产品的第3类、包含牙刷等产品的第21类这些直接关系到其主营业务的核心类别上进行了商标布局,而对其余类别上的商标保护存在一定程度的疏忽。而广州黑人公司趁机将被诉侵权图案申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5类蚊香等商品上。因此才导致后来的商标纠纷。
好来公司并不是因为缺乏商标的保护意识,而是对于商标布局缺乏概念,如果当初意识到要进行长远的品牌建设,提前作好相关知识产权的提前布局,就不会让好来公司维权如此艰难。因此不要等到侵权行为已经发生再来进行保护,费时费力,对企业的发展也有诸多不利。
(2)著作权法上的“复制”与“发行”
在著作权侵权成立后,好来公司再次向原商评委提起无效宣告请求,认为广州黑人公司在其他商品类别上注册的多件"黑人"商标系对作品(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但是不少律师对是否侵犯好来公司就涉案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及发行权仍有异议。
对此,橘豆认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是指“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而“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则属于受著作权人所控制的发行行为。
黑人头像作品不具有任何实用功能性,本案被告复制涉案作品就是基于对黑人头像作品美学价值的复制。因此,本案被告将黑人头像作品使用于被控侵权产品包装的行为,应当属于对作品的复制和发行。事实上,在进行侵权认定时,应从行为本身的性质出发,即其行为是否属于受著作权法所规制的侵权行为,而非以侵权人实施该行为的主观意图为判断依据。橘豆认为黑人牙膏”的经历为广大企业敲响了警钟,因此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一刻不能松懈,否则今天知识保护的不到位,可能就变成明天维权跑断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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