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而珠宝首饰是经设计者进行独特构思创作而来的智力成果,满足保护条件。
但是珠宝首饰不仅具有审美艺术价值,还具备实际使用功能。我国《著作权法》却还没有专门针对实用艺术品进行保护的规定,仅仅在《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第六条规定给国外创作者的实用艺术品提供保护。因此,珠宝首饰这种兼具艺术性和实用性的作品,是否能够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常常是维权纠纷的争议焦点。
那么利用著作权对珠宝首饰作品进行维权,有成功的案例吗?下面来看看周大福公司诉丽金珠宝黄浦分公司、丽金珠宝公司这一案件。
案情概况
(涉案作品)
2013年原告周大福珠宝金行有限公司(下称周大福公司)发现被告上海丽金珠宝有限公司黄浦分公司(下称丽金珠宝黄浦分公司)未经许可,销售与《平安宝宝》外形及细节近似的黄金饰品,认为丽金珠宝黄浦分公司侵犯了其著作权。由于丽金珠宝黄浦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因此,遂将丽金珠宝黄浦分公司、上海丽金珠宝有限公司(下称丽金珠宝公司)起诉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丽金珠宝黄浦分公司停止侵权;赔偿原告周大福公司经济损失26000元,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费用9000元,被告称丽金珠宝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承担1215元。
案例点评:法院判定侵权的几个关键点
1、《平安宝宝》含有独创元素和艺术美感,具备独创性
经法院审理认为,涉案作品《平安宝宝》独具匠心地将具有中国元素的娃娃造型与传统天使形象相融合,其人物发型、面部表情、翅膀形状、衣着服饰等细节均具有显而易见的独创元素和一定的艺术美感,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
两被告辩称涉案作品仅仅是传统天使形象的基本特征和市场上很多产品没有区别,不具有独创性不应作为美术作品加以保护的观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2、虽然《平安宝宝》具备艺术性和实用性,但其艺术性仍受著作权法保护
两被告认为涉案作品构成实用艺术作品,但其具有审美意义的立体造型在观念上可以独立于使用功能而存在,依然可以作为美术作品受到法律的保护。
3、《平安宝宝》的著作权人属于原告周大福公司
根据原告提供的作品登记证书、吴家强出具的声明书,且两被告未提供反证,可以认定原告享有涉案作品发行权;并且两被告未能提供被控侵权产品早于涉案作品首次发表时间产生,或系自行创作的证据。
4、被控侵权产品与《平安宝宝》构成实质性相似
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作品《平安宝宝》在整体造型上存在相同之处,其人物发型、面部表情、翅膀构造、衣着服饰等表达方式与涉案作品基本相同,被控侵权产品构成对涉案作品的抄袭。
5、被告未能证明被控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
被告丽金珠宝黄浦分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控侵权产品的合法来源,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发行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丽金珠宝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民事判决书:(2014)黄浦民三(知)初字第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