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是以民间艺术为蓝本所创作的作品,是创作人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一种继承和发扬。
与一般作品相比,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的特殊性在于其借鉴了进入公有领域的民间文学艺术元素,那么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应如何受到保护呢?下面橘豆给大家介绍一则案例来回答这个问题。
(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
案情回顾
洪福远从事蜡染艺术设计创作多年,被文化部授予“中国十大民间艺术家”等荣誉称号。2009年8月其创作完成的《和谐共生十二》作品发表在贵州人民出版社出版的《福远蜡染艺术》一书中。
(《福远蜡染艺术》)
洪福远曾将作品的使用权转让给原告邓春香,由邓春香维护著作财产权。根据贵州今彩民族文化研发有限公司的设计(下称“今彩”),贵州五福坊食品有限公司(下称“被告”)在其生产销售的贵州辣子鸡等产品的外包装上使用了原告的《和谐共生十二》作品,在鸟与花图形的结构造型、线条的取舍与排列上一致,只是图案的底色和线条的颜色存在差别。法院最终判定被告构成著作权侵权。
法院判点
本案的主要焦点问题之一在于《和谐共生十二》作品是否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以及本案的责任主体如何确定。
(1)作品受保护
本案所涉原告洪福远的《和谐共生十二》画作中两只鸟尾部重合,中间采用铜鼓纹花连接而展示对称的美感,而这些正是传统蜡染艺术的自然纹样和几何纹样的主题特征,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可以认定涉案作品借鉴了传统蜡染艺术的表达方式,创作灵感直接来源于黄平革家蜡染背扇图案。
(《和谐共生十二》)
涉案作品对鸟的外形特征进行了补充,对鸟的主要特征加入作者个人的独创,使得鸟图形更为传神生动,对中间的铜鼓纹花也融合了作者的构思而有别于传统的蜡染艺术图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的规定。
本案所涉原告洪福远创作的《和谐共生十二》画作属于传统蜡染艺术作品的衍生作品, 是对传统蜡染艺术作品的传承与创新,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特征,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2)责任主体判定
庭前准备过程中,法院询问洪福远是否追加今彩公司为被告参加诉讼,但洪福远认为被告五福坊公司与今彩公司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不宜与本案合并审理。
事实上,被告与今彩公司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被告生产的所有产品的外包装、广告文案、宣传品等皆由今彩公司设计,合同也约定如今彩公司提交的设计内容有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由今彩公司全部承担。但被告五福坊公司作为产品包装的委托方,并未举证证明其公司已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且也是侵权作品的最终使用者和实际受益者。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据此可以判定被告五福坊公司依法应承担本案侵权的民事责任。被告五福坊公司与第三人今彩公司之间属另一法律关系,洪福远需另行解决。
橘豆点评
对于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我国法律法规目前没有对其概念有明确的解释,其是否应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如何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在立法上还存在空白。由于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保护对象与著作权保护对象的相近性,我国现有立法采取的仍是将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划入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内的方法。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据此橘豆认为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的表达系独立完成且有创作性的部分,符合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特征的,应当认定作者对其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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