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到奥特莱斯商场,大家都知道,这是一个让人疯狂的理想购物圣地。其中有许多大牌商品,深受老百姓喜爱,既有品质保障,价格也比平常商场实惠。
但在上海昆山的奥特莱斯商场经营Fendi 的益朗贸易,卖的是正品Fendi产品,却让Fendi官方告了商标侵权,要赔给Fendi官方35万。这简直是给益朗贸易公司浇了一盆冷水,卖的是正品,但是为何被人告侵权了?让小编给大家解析其中的缘由。
一审:转卖正品可以合理使用商标?
2016年,Fendi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开在上海昆山奥特莱斯的Fendi店并非品牌直营店或授权折扣店,但门店运营方益朗贸易在包装和宣传上使用了“FENDI”字样,违反了不正当竞争法。
奥特莱斯作为商场运营方,在公众号上发布“大牌驾到-FENDI”等文章,涉及虚假宣传,需要负连带责任。
(益朗公司在店铺店招上使用“FENDI”标识)
上海益朗贸易作出回应,表示店内所售Fendi包袋是从法国进口的正品,经过中国海关出入境检验,不存在售假行为。同时,上海益朗贸易在铺位所处廊道、商店购物袋上均标示了“EAST DOMAIN”的字样,明确告知消费者该门店并非Fendi直营,不应承担责任。
(Fendi包装袋)
既然卖的是正品,益朗贸易在奥斯莱特使用“FENDI”招牌吸引消费者来购物,听起来好像没什么问题,但是Fendi公司正是因这点发起了诉讼。Fendi官方早申请了“Fendi”商标。代理商可以分销卖货,但其商标不能随意使用。
(“Fendi”商标)
Fendi指出上述行为会让消费者产生误认,以为涉案店铺是Fendi公司的直营店或品牌折扣店,进而从中非法获利,故要求两公司连带赔偿100万元。
但是益朗贸易认为自家卖的是正品,用Fendi商标吸引客户是合理的,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和混淆。在案件双方提交证据并阐述观点后,法院一审判决Fendi败诉,认为益朗贸易销售的商品皆为正品,根据“商标权用尽”原则,再次转售时可不经Fendi同意。
二审:商品销售构成服务商标侵权
Fendi公司不依不饶,继续上诉,并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并提出Fendi作为一个奢侈品牌,不是普通商品,店铺的购物环境、售后的维修保养服务等都是其奢侈品牌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也就是说你卖我的Fendi产品我不理你,但是你不能随意使用我家商标,这会影响到我的招牌形象。
(审理现场)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益朗贸易公司对Fendi商标的使用超出其经营商品的必要范围,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属于非善意的不合理使用。益朗贸易公司销售Fendi 品牌商品,但并没有和Fendi品牌有任何授权关系,其对Fendi商标的各种使用,构成侵权。经济赔偿定为35万。
争议焦点
在本案中,最值得关注的问题就是正品销售商是否可以正品商品的商标,现在小编就针对此问题展开详细叙说。
商标法中的指示性使用,是指使用者在经营活动中善意合理地使用他人的商标,客观地说明自己商品用途、服务范围以及其他特性,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有关。对于正品商品而言,销售商为了向消费者说明其所销售商品的品牌,有必要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正品商品的商标,这也是基于平衡权利人与正品销售商利益的需要而对商标权的限制。但实践中对于如何合理划定限制的边界却存在法律适用争议。
正品销售商合理使用正品商标的边界界定应当坚持利益平衡的基本原则,避免正品销售商过度使用对商标权人造成不利影响或者利益损害。
因此,正品销售商使用他人商标应当坚持必要性和适度性原则。即只有在确有必要使用权利人商标且使用在适度范围内时才属于正当的指示性使用,否则就可能对商标权人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
例如,在商场的电梯、楼层介绍、宣传册等适度使用他人商标属于向消费者说明商品的必要,但在店招中使用他人商标则超出了必要和适度的范围,因为向消费者传递商品销售的信息没有必要在企业名称或店招中也使用正品商品的商标,毕竟这有可能会导致消费者认为销售商和商标权人存在一定的关联关系。因此,正品销售商使用他人商标应当以必要和适度为限。
小编总结
这个案例给商家企业提了个醒,通过合法渠道获得正品货源是没有任何问题的,对于商标的宣传使用就要注意了,若想通过他人的招牌吸引消费者,一定需要提前获得他人的合法商标授权,而益朗贸易在涉案店铺店招上单独使用“FENDI”标识的行为是不属于善意和合理的使用才因此被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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